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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非宣传月】警示案例-股权投资高风险 擅自发行是犯罪

一、案情概要

张某在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通过上海晨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某公司”)、上海东某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自己持有的挂靠在股东王某某名下的上海致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某信息公司”)股份共计41.14万股,获得股份转让款人民币98万余元。同期,张某又受致某信息公司股东王某某、樊某某等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转让该些股东持有的致某信息公司股份,张某仍通过晨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致某信息公司股份近200万股,获得股份转让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张某从中获取好处费数十万元。2016年7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二、案情警示

本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宣传公司即将上市,投资公司原始股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或者转让未上市公司股权,造成社会公众投资严重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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