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 Disclosure

信息披露

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安排的公告

2019-04-23

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关于建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的要求,华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建立了《华菁证券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现将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的有关安排公示如下:

一、信息隔离墙建设情况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在内部设置了一系列信息隔离机制,以控制或者隔离内幕信息和其他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从而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利益冲突。

二、跨墙管理机制

公司建立并实施了跨墙管理机制,处于信息隔离墙两侧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对敏感信息进行业务协作或被动接触敏感信息的,应当履行跨墙审批程序。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跨墙后知悉的敏感信息;不得获取与跨墙活动无关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跨墙获知的敏感信息,获取非法利益或从事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不得从事与其在跨墙活动中获知敏感信息相关的工作(如:不得发布跨墙协作业务相关证券的研究报告或其他投资咨询服务活动等),直至敏感信息公开或不再具有重大影响。

三、限制名单管理机制

公司建立限制名单,对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不对外发布有关证券研究报告。

四、静默期安排

公司承接相关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研究所应当遵守静默期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发表(含在公司内部发表或向任何外部客户提供)对相关证券的研究报告和评论意见:

(一)公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研究所不得发布相关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

(二)公司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研究所不得发布相关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

(三)公司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自相关证券列入限制名单之日起至限制解除日之日止,研究所不得发布相关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

(四)以上规定适用于未包销相关公司股份的情形。如公司包销相关股份的,在包销股份未完全售出期间,公司研究所不得发布针对相关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

以上为公司现行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安排。公司可能根据法律法规及新的监管规定要求,对上述机制做出调整和完善并将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向社会公示。